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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关键问题

来源:建材规划研究院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浏览:
摘要:

(编者按)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委员的联名提案“加快推进建筑垃圾100%资源化产业发展”备受关注,也有其它委员代表以个人名义提交了同样课题的提案,他们的提案都受到了会场内外的热捧。巨量的建筑垃圾已成围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同样是绕不开的坎儿。本文系统介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由浅入深地分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行动中的市场需求、经济分析、政策引导等关键问题,尤其是通过严谨推理,提出注重实效是政策引导的关键,这一点正契合了政协委员提案中指出的“既不能裹足不前,亦不能一哄而上”。本文提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议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作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关键问题

  资源化的关键是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资源化成为当下热门话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不乏100%资源化、100%市场化等类似的观点或宣传。严格意义上讲,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是有区别的。个人认为,就目前条件要做到100%资源化和100%市场化恐有一定难度,必须具备很多条件,而且要抓住关键问题综合发力。

  建筑垃圾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种类和成份极为复杂。有建筑物施工垃圾和建筑物拆除垃圾;有建筑物本体垃圾,还有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丢弃的各种杂物;有渣土、混凝土、砖块、玻璃、陶瓷、塑料、木料、纸板、织物等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电子垃圾、厨卫垃圾;有块状、粉状、线条状,单体、联体、混合体等;有些甚至含有病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份。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是为了解决占地、环保和安全而采取的处理措施,重在“处置”。如堆存、回填、筑路等,一般不需要分类,有时只要简单破碎即可。而资源化则是把垃圾变成再生资源,制成各种产品用以满足市场需要,强调的是“价值”和“效益”。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关键是对垃圾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分类越细、越纯,资源化用途越广,利用率和利用价值越高。

  国外建筑垃圾产生量没我国这么多、这么快、这么集中,而且国外建筑以多层、砖木、板式结构居多,拆除时从源头就有严格的分类和流程管理,因此资源化利用率较高。而我国大规模城市化带来的大拆大建,每年产生十数亿吨的建筑垃圾要达到发达国家的资源化率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置仍然以堆存、填埋、筑路等方式为主,有相当一部分仍达不到安全标准。资源化近些年才开始重视,资源化过程中对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利用仍比较粗放。最惯常的做法是:施工单位抽走有用的主钢筋和完好的砖块等有用材料;废品回收者拣走有用的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瓶、纸板、木板等。剩下的建筑垃圾在现场或拉到专门的处理场,用垃圾破碎设备进行破碎,破碎过程中同时分离出再生骨料、粉料、钢筋和轻物质(木、塑、纸、布、瓶、罐等)。再生骨料替代一部分天然骨料用作一般非结构用混凝土或抹灰、砌筑砂浆,粉料用于制砂、制砖、铺路或制作砌块等墙体材料,钢筋和轻物质用人工或机械进一步分离后出售或作为燃料使用。近些年随着人们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筑垃圾分类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提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骨料方面尽可能按粒径分级、分类、水洗、整形,以满足不同的用途和级配要求;或者从源头将混凝土块和砖块进行分离,用纯混凝土块制作强度更高的再生骨料。

  二是粉料方面除了制砂、制砖或制作其它墙体材料,还用筛分、清洗、烘干后的细粉或直接用碎混凝土块或碎砖块经破碎和超细粉磨,制作活性微粉,替代水泥或混合材。

  三是对废沥青块或拆除的路面废旧沥青用冷再生或热再生技术按一定比例掺拌到沥青混凝土中用于修补路面或新铺道路。

  四是对建筑垃圾中分离的具有热值的轻物质用作燃料或进行气化处理,生产清洁能源和木炭、木醋液、木焦油等副产品。

  五是对剩余量很大、成份很复杂、含有各种杂质和有害成份、很难处理的筛底尾粉,目前除作为回填、填充料和制砖、制作砌块等中低级使用外,有些单位正试验在严格的成份分析检验、波动性控制、有害成份控制条件下,按一定比例参与水泥配料作为水泥原料使用。也有的单位正探索用洗沙的办法,通过水洗、磁选、浮选、沉淀、压滤等工艺彻底将砂、土、有机物、金属物等有害杂质分离,制作精细粉和园林土,以便开辟更多用途。

  除此之外,在建筑垃圾混合料破碎中如何将混凝土块和砖块精准高效分离,如何将混凝土块骨料和包裹料分离等技术,国内外也都有研究或探索。

  垃圾分类的关键是技术经济

  垃圾分类虽然涉及诸多技术,但无外乎破碎、分级、分类、水洗、烘干、粉磨、输送、配方、配料、检测、试验等一般加工和应用性技术,并不存在尖端科技或高端制造。一项技术能否成功应用,关键是经济性问题。也就是说不仅技术上要可行,更重要的是经济上要合理。不能单纯为了利用垃圾或强调垃圾利用的附加值,不计资金花费和成本一味地把垃圾变成“高大上”、“高精尖”产品。比如:利用骨料厂、搅拌站或外加剂厂已有的设备和设施,稍加扩充或改造,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骨料,或者进行超细粉磨制作活性微粉替代一部分水泥和混合材,不仅技术上可行、可靠,而且经济上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在水泥严重过剩、混合材资源丰富的地区,单纯为了消化建筑垃圾而征用土地建设新厂,从垃圾清运、初选、分类、分级、破碎、水洗、烘干、粉磨,到制成超细微粉,经济上未必合理;当建筑垃圾处理量非常大、分离出的可燃物很多,自身又需要供热供气,自建可燃物气化装置可能是适当的,但如果回收的可燃物数量很小,就需要比较将可燃物外卖还是自建气化装置哪个经济上更为合理。再比如:完全用反向工程从废混凝土中分离石子和水泥砂浆,用红外线或智能机器人分选混凝土块和砖块等,这些也许是很先进、很高端的技术,但应用到建筑垃圾处理是不是“大材小用”、经济上是否合理必须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和论证,切不可违背经济规律搞一些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形象工程。另外,有些建筑垃圾是现场处理,还是拉来拉去到集中处理厂处理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技术经济的关键是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的实质是供求关系,供求关系的实质是成本和价格。十年前研究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谈论最多的是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当时尽管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堆存量已经很大,但关注点主要在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并未提到重要议程。原因是砂、石资源丰富,可以随意开采,砖瓦和砂石料供应充足,价格低廉。如果把建筑垃圾转变成再生砂石成本太高,价格太贵,根本没人愿意使用。如果光靠政府引导、财政补贴或奖励,代价太大,根本无力承受。如今一方面天然砂石资源越来越少,开采受到严格限制,砂石料价格不断飙升;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堆积成山,不仅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而且屡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严重损失。所以建筑垃圾已经到了非利用不可的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条件或有了潜在的市场环境,如果政府从政策上适当加以引导和扶持,市场需求很快就会形成。

  市场需求的关键是政策引导

  建筑垃圾资源化虽然受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制约,但它涉及到环境、安全、绿色发展等公共利益,同时又具有公益性,不能完全靠市场规律起作用,必须把社会公益性转化为企业经济性,弥补市场缺陷,最终才能在市场上形成公平竞争。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都要通过立法、管理和政策引导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本道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理和政策引导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些年围绕建筑垃圾资源化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比如:加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必须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在立法指导下,国家从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研究、技术和设备开发、项目建设、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进行资金、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奖励和扶持。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具体、更严格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比如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责任制,对建筑物施工和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严格的流程审批和管理,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监控,严格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费、清运费、违章罚款的征收使用等,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进一步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政策引导的关键是注重实效

  目前社会各界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非常重视,呼声很高,国家也正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但是,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目前全国还缺少比较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基本上以城市为单位进行探索和试验。有些地方和企业确实做得不错,扶持了一些踏踏实实做事的企业,开发了一些先进实用的技术设备,资源化的再生产品在市场上也得到了认可并取得了效益,有了后续发展的基础和能力。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企业打着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试点、示范、基地等名义,借题发挥,炒作概念,用政策扶持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和一些不法商人合谋通过特许经营、圈地、买卖设备、倒腾垃圾等骗取银行贷款或财政补贴。因此,必须要高度警惕和重视政策引导的实际效果,避免一阵风式的一哄而上和半拉子工程。为此建议:

    第一、坚持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并行推进。以资源化为方向,以无害化处置为底线。政策上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朝资源化方向努力,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和资源化效率。暂时做不到资源化的必须达到无害化处置。

   第二、坚持资源化以市场化为导向,既要注重提高资源化率,又不能脱离市场化现实。尽可能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市场上需要、技术上可行可靠、经济上合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补贴能够替代原有产品、利废量比较大的再生产品。

    第三、疏堵结合,从源头抓起,封闭式管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排放和处置责任,全面建立建筑施工和拆除垃圾运输及处置方案申报制度,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和垃圾流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控,发现违规要重额处罚。

    第四、根据各地城市发展具体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堆存、填埋场地和设施,不断加强安全、环保设施要求和标准,并将垃圾清运、转运、处置等所有成本费用全部核算并分摊到垃圾处置责任方,由垃圾责任方在申报处置方案时预交处置费或保证金,避免违规处理。

    第五、鼓励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方通过合约方式或通过交纳垃圾清运、转运、处置费方式委托第三方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通过交费方式委托第三方处置和资源化的,政府应将这部分收费作为专项收费基金,全额用于补贴第三方资源化利用。

    第六、除了用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或保证金,每个城市或地方还应根据规划计划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独立专项或充实到收费基金中,专门用于补助和奖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基础研究、信息化管理、技术和设备研发、市场开发等。

    第七、继续明确和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资源化利用量或利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除了资源化项目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和加速折旧,产品免征增值税,还应对新设立主营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减征或返还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使其在落实各种收费基金补贴和奖励的前提下产品价格上有竞争力、企业能达到适度赢利水平,有稳定发展的能力。

    第八、从消费端发力,大力倡导和奖励绿色消费。对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实行绿色标识,享受绿色产品优惠政策。政府投资或财政资金补贴扶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采购使用。

    第九、严格加强基金和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论证和验收管理。避免通过炒作概念、巧立名目、资本运作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和补贴,导致半拉子工程,真正把“好钢用到刀刃上”。

 (作者张士秀,系中国建材工业规划研究院/建材工业信息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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