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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4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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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公告,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住建部公告,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据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该《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

  公告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根据该《规范》,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防水混凝土应采取减少开裂的技术措施;防水混凝土除应满足抗压、抗渗和抗裂要求外,尚应满足工程所处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耐久性要求。

  防水材料耐水性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23摄氏度X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分层、起泡和破碎等现象。当用于地下工程时,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摄氏度X7d,防水卷材吸水率不应大于4%;防水涂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浸水后保持率不应小于80%,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应为内聚破坏。

  沥青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70摄氏度X14d的条件进行,高分子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80摄氏度X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材料的低温柔性或低温弯折性温度升高不应超过热老化前标准值2摄氏度。

  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的规定,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用量不应小于1.5kg/m’;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温馨提示:请点击下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pdf

责任编辑: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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