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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9月1日开始

来源: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3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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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信息总网】近日,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8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并联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强化督查方案

  为全面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年9月1日至 2018年3月29日。

  第一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1月9日),共5个轮次(第11至15轮次)70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12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共10个轮次(第16轮次至25轮次)140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 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蒸吨(部分地区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年1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 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 6 个 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五、督查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办公室建立督查组组长微信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现实时调度。

  第一阶段:办公室在强化督查培训时向督查组提供《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相关任务清单和进展情况清单。针对《攻坚方案》任务类型多、完成时限和要求不一的特点,办公室每月按照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制定督查任务周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9月1日至11月9日,督查组对确定的每周任务,逐个县(区)、逐项任务对照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确保所有“清单化”、“时限化”任务在本阶段督查完毕,督促整改完毕。

  根据督查任务进展,并结合巡查组驻县督查特点,10月13日起(第 14 轮次),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任务的督查工作,可交由驻县巡查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11月10日起,开展“双向反馈式”督查,即利用热点网格作为督查点位指导依据,办公室每日向各督查组推送前一日集中分布的突出热点网格,向“2+26”城市环保部门推送分散分布的突出热点网格。督查组与各城市环保部门分别对突出热点网格内的涉气环境问题进行精细化排查,并于当日向办公室反馈网格内污染物浓度上升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情况。督查组将立行立改问题及时移交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突出问题由办公室进行汇审并列入督办范围。对同一热点网格经排查整治后仍未明显改善的,将再次调度督查组和各城市环保部门进行复查,直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根据任务量酌减督查热点网格数。

  同时,办公室将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重污染天气预警、高架源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况,分析大气治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采取的措施,成立特别行动组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督查,实现督查精准调度。

  如在上述两个阶段督查过程中遇重污染天气,督查工作以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主,督查组根据调度安排赴具体区域开展督查:

  一是督查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二是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制定和实施“一厂一策”的停产或限产应急减排方案和措施。

  三是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落实防止扬尘和机动车减排措施的监管责任。

  (三)办公室每周四向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调度《攻坚方案》各项清单任务完成进展,按周次比对分析各城市任务完成进度,并指派具体任务至各督查组,要求各督查组以“盯进度、促落实”方式对整治薄弱环节进行再督查。

  (四)督查组通过核对清单内企业(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在进行督查的同时,应注意发现清单外大气污染问题,一并进行现场检查。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攻坚方案》任务未完成、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下一步启动问责机制做准备。

  六、人员安排

  人员组织部署、组织方式及轮换方式依照《督查方案》进行,安排后期15个轮次督查,各省(区、市)组织选派处级干部或地市级城市支队长(或副支队长)担任组长(副组长)。

  根据阶段性督查情况,抽调前期督查中表现优秀的督查队伍以及参加过2016年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集体、个人组成若干“别动队”,对整治进度缓慢、问题突出或问题督查不够深入的地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开展独立督查。此次督查采取独立督查方式,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各督查组应对照“清单化”任务和《攻坚方案》要求,严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情况。督查时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监测等配合工作。环境保护部适时安排无人机开展执法检查。

  (二)覆盖所有县(区)。各督查组要根据总任务量,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平均分配工作量,确保本轮次的督查覆盖所有要求完成的县(区)。

  (三)涵盖全部主要任务。凡是未完成的任务项,每月均要督查:

  1.对已到时间节点的任务,全部督查(抽查);

  2.对尚未到时间节点,有部分已完成的,抽查已完成部分;

  3.对其他列入整治计划,提前完成的任务,检查进展情况;

  4.对需要长期开展的任务,抽查执行情况;

  5.对尚未到完成时限,地方也上报为未完成的,暂不抽查。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点位。检查的企业(点位)要具有代表性,须从名单中随机选取,不得由地方指定,尽量覆盖所有主要乡镇,能充分反映各县(区)整体情况。具体任务分工由各督查组自行讨论决定,由组长负责。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环境保护部提供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APP)做好记录,及时上传信息,同组检查人员同日不得重复上传。各督查组与各城市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报送信息,当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室。每周报送督查情况报告,综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督查组、各城市环保部门报送的各类信息需经有关负责人确认。

  (六)完善督查交接。前后两轮次督查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前一轮次人员要将前期督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地方整改情况,以及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通报、督办、简报等信息,通过电子件移交至下一轮次督查组负责人。前一轮次人员应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对当地重点行业类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进行讲解;对前期总结出的督查经验进行传授;对近两轮次督查情况作重点说明。

  (七)坚持压力传导。各督查组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不替代地方开展工作。不同城市各有侧重,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强化严督严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八、督查工作情况通报

  为确保异地督查效果,切实发挥督查实效,环境保护部将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一)每日对各督查组检查任务的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进行统计,对发现问题依严重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并在督查组内部进行通报,在不同督查组、各成员之间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对发现问题不力、督促整改不及时的地方环保部门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实施量化问责。

  (二)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向督查人员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通报督查人员工作情况,使抽调人员所在省份及时了解派出人员工作情况。

  (三)对“能查”“擅查”、表现突出的环境执法人员,向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表扬。

  (四)环境保护部将安排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对地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工作情况等进行报道。

  九、严守廉政纪律

  督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如督查期间出现督查组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附:“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务清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

  化解过剩产能清单

  建成区企业搬迁入园清单

  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清单

  散煤清洁化替代清单(乡镇、街道)

  燃煤锅炉淘汰清单

  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清单

  违规露天矿山整治清单

  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企业清单

  采暖期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加油站清单

  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制造业企业清单(北京市)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

  为确保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切实解决大气强化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接受公众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打好“蓝天保卫战”,提高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约束,及时、主动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众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人民政府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期间的信息公开工作。

  河北省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等省直管县参照“2+26”城市执行。

  三、公开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在“一报、一网、两微”(即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全面公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情况。

  (二)“2+26”城市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市电视台,“一报”即城市日报,“一网”即市政府网站)公开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问题督办清单及各市整改落实情况。在“一报”“一网”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用于相关信息发布。

  四、公开内容

  (一)环境保护部公开内容

  环境保护部负责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问题督办情况,格式见附1。

  (二)“2+26”城市公开内容

  1.环境保护部印发督办函中的督办问题清单。

  2.环境保护部印发督办函中的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

  五、公开时限及频次

  (一)环境保护部在每轮次强化督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问题督办函并同时公开。

  (二)“2+26”城市(含省直管县)政府要安排专人及时关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并在环境保护部公开涉本行政区督办问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及城市日报公开督办问题清单,格式见附2。

  (三)“2+26”城市(含省直管县)要在市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栏。督办函印发后15日内,将督办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及城市日报予以公开,格式见附3。

  (四)各市电视台每周四在地方新闻栏目安排一次不少于3分钟的专题报道。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信息公开工作,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2+26”城市(含省直管县)要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已发布的信息,不得随意删除、更改。

  (三)环境保护部将及时跟踪了解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量化考核问责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的方式公开或超期3个工作日(含)公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相关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作为专项督察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单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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