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度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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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摘要:
2015年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设“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 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三个奖项;“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 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奖项不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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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联标发〔2015〕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 管理办法》暨申报和推荐2015年度 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和鼓励在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创新对引领和促进建材行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制定了《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5年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设“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 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三个奖项;“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 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奖项不设等级。 (一)申报标准项目范围 1.截至2014年底,实施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社团(协会)标准; 2.截至2014年底,由我国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并取得显著国际影响的国际标准。 (二)申报标准项目要求 1.申报一等奖的标准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 2.申报二等奖的标准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 3.申报三等奖的标准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申报“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为在2012年~2014年标准化工作创新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申报和推荐 建材行业专业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归口单位均可以组织申报、推荐。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采用书面方式申报,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质量部。 (二)报送书面材料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2015年7月15日(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zlw@cbminfo.com,主题注明“建材标准创新奖”)。 四、相关要求 申报和推荐2015年度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应按照《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申请和推荐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质量部 周丽玮、 宋有崑、王欣宇 联系电话:010-57811079,57811067, 57811080(兼传真) 电子信箱:zlw@cbminfo.com 附件: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015年6月23日
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创新对引领和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设立“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 第二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评奖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联合会公告。 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表彰工作,坚持阳光工程、宁缺毋滥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设立“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三个奖项。 第六条 “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及“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奖项不设等级。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奖励项目为实施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具有重要创新性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协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并取得显著国际影响的国际标准。 第八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奖励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材行业企事业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协会、建材联合会分会等组织机构。先进单位应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规、支持标准化工作、标准创新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等 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且近三年内没有因违反标准而发生各类事故。 第九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 奖励对象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企事业单位和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先进个人应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法规、推进建材标准化工作和重要标准的创新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由各级标准化组织推荐;“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由各级标准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各种奖项须由具有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建材行业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归口单位的推荐单位资格须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在严格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对所推荐的申报奖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体申报内容见附件。 第五章 评审和表彰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设立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表彰决定。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获奖的项目、个人和单位进行通告表彰,并在相关会议上颁发表彰证书。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择优推荐获奖的标准项目和先进单位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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