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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实施排污费征收新标准

来源:湘潭在线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浏览:
摘要:

从30日起,湘潭市将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废气、废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均将翻1倍。同时,湘潭市也将首次实施差别化收费,将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或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排污费减半征收或者按标准加两倍征收。

  6月30日,我们从湘潭市环保局获悉,从30日起,湘潭市将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废气、废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均将翻1倍。同时,湘潭市也将首次实施差别化收费,将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或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排污费减半征收或者按标准加两倍征收。

  企业排污成本将翻番

  今年5月,湖南落实国家此前发布的“新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文,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0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为1.4元。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已经实施11年。这次省里在调研基础上,出台与国家统一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提升了企业的排污成本,倒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排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环境监测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费征收执行新标准后,对我市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影响很大。同时,这次新的排污费征收新规还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其中,废水中的3项污染因子增加至5项,铅、汞、铬等5项主要重金属全体纳入排污收费体系。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为严厉打击高排污行为,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

  这次调整还遵循“奖罚分明”原则。如果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那么企业的污染成本反而会大幅减少。”这名负责人说,对因电力调度导致发电机组负荷低,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经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执行超标加倍收费。

责任编辑: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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