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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30日实施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浏览:
摘要:

【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10月3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02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
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与发证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水泥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
    水泥按其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通用水泥是指一般土木建筑工程通常采用的水泥;特种水泥是指具有特殊性能或用途的水泥。
    硅酸盐水泥熟料:以钙质和硅质材料为主要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成生料,煅烧至部分熔融,并经冷却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组成的产物。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6个产品品种。水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以上为《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请点击下载附件查看全部内容。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单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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