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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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摘要:
为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2019年9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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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2019年9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订工作。 该工作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共同参与编制,并于2019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3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时强调,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水泥行业作为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排放源,实施提标改造势在必行。会议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要考虑到现存水泥企业发展现实,也要考虑新增水泥产能环保要求,促进水泥企业做好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推动安徽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日前,安徽发布《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现有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GB 4915-2013 标准,自2021 年1 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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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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