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污染天气可采取错峰生产等措施 |
|||
来源:兰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摘要:
即日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幼儿园和学校必要时可以停课等措施。...... |
|||
即日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幼儿园和学校必要时可以停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产恶臭气体的物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九)其他应急措施。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