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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2021年9月涉煤政策

来源:中国煤炭报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浏览:
摘要:

  国家政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9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国家发改委发布《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方案》要求:到2025年,能耗双控制度更加健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30年,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能耗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有力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目标实现。

  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改革(全国范围内),煤矿(井、露天坑)及其上级企业申请资料通过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许可证资料的网上受理审查工作并公开办理进度。

  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全国所有在册煤矿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煤矿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煤矿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煤矿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

  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国家矿山安监局开始在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督导工作分4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

  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国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驻地行政区域内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基础数据的摸底调查,各省级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含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的摸底调查。对照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准确、全面填报相关信息。

  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与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15种情形,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矿山。

  地方政策

  四川省安委办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动态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产煤县(市、区)存在这些情形的,列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煤矿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不力的。

  山东煤监局、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方案》规定,这些矿井列为监察对象: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2.今年以来出现过瓦斯浓度超过3%(含)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超过3次的矿井;

  3.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生产、建设矿井;

  4.今年以来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次数达到5次的矿井(不含放炮引起的);

  5.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报警较多的矿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9至10月份,山西省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凡是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图编制,并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与所批初步设计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好设计修改(变更)工作。

责任编辑: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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