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资讯
您当前所在位置: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发布实施

来源:工信部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6日 浏览:
摘要:

为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告新修订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在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准入条件。新规自3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为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告新修订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在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准入条件。新规自3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微型逆变器不低于1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1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和1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6.8%。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6.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3%和95.5%。

责任编辑:王澎
分享文章到:
0
浏览次数: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京ICP证040699号-1
因特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审批[2004]88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07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9990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