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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浏览:
摘要: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生产、销售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关于产品质量的其他约定。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生产日期,伪造或者未按要求标明产品成分;伪造或者冒用准入许可证、认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等质量标志或者证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生产、销售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产品销售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限期使用的产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安全使用期满后六个月。

  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实行许可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公布实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实施。

  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监督抽查主体收取,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责任编辑: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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