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资讯
您当前所在位置:

城市管廊工程防水材料应用规程获准立项编制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浏览:
摘要: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获准立项编制

  导语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主编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日前获准立项,并于2016年5月26日正式启动了规程编制工作。

  当日,来自全国研究、设计、施工和材料生产领域的24家单位的31名代表参加了规程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工顾泰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朱冬青、总工张勇、副秘书长尚华胜,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军委后勤保障部工程兵科研三所高级工程师冀文政,中冶建筑研究总院副总建筑师蔡昭昀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综合管廊的防水设计、选材、施工和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并通过了规程大纲、主要内容和分工。

  按照进度安排,规程将在年内完成编制,并适时启动配套国家标准图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构造》的编制工作,力争规程和图集同时发布并实施,尽快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纳入管线种类和规模又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传统上,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广电、给排水等各类市政管线由不同部门管理和运行,各自为政,造成城市道路“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影响人民生产生活正常开展。为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我国自2013年起开始大力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接连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5〕1号】等文,确定包头、沈阳、哈尔滨、苏州、厦门、十堰、长沙、海口、六盘水、白银等十个城市为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十三五”期间,将有近2000公里综合管廊建成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面向全国进行推广。今年5月,住建部印发《城市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建质函[2016]18号】,进一步提高了综合管廊的推广力度。

  国标《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8.1.3条以强制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防水系统对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使用功能和寿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

  综合管廊施工工法及结构形式多样(涵盖明挖现浇钢筋混凝土、明挖预制装配、明挖砌体,以及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等暗挖工法),构造较为复杂(交汇、分支路由和连接通道、孔口繁多),用途亦具有多样性(多种不能功能管线共存),加之建筑渗漏长期位列建筑“通病”之首,这些都决定了管廊防水技术的复杂性。因而有必要在国标《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等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编制针对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水技术规程及其构造图集。

责任编辑:上游
分享文章到:
0
浏览次数: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因特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审批[2004]885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406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07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9990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