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规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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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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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提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一条备受建筑行业诟病的规定,正在全国范围内清理。 该条规定存在于多地涉及审计的地方性法规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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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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