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6反垄断典型案例,水泥、混凝土行业两案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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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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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晰市场竞争规则、推动形成公平竞争法治环境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0日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水泥、混凝土行业两案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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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晰市场竞争规则、推动形成公平竞争法治环境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0日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 据悉,本次案例覆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以及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聚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识别、反垄断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等核心法律问题。其中,某水泥协会反垄断行政复议案、混凝土企业垄断行政处罚案两大建材类案例,厘清行业反垄断执法司法边界,对建材行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某省水泥协会反垄断行政复议案——明确行政指导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反垄断领域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属性。2022年6月,某省市场监管局查实该省水泥协会组织省内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统一涨价的横向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出具行政指导书,要求协会落实整改、定期报送自查材料。 该水泥协会认为行政指导书为其增设整改义务,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复议决定、受理复议申请或撤销行政指导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协会诉求,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审理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垄断处罚时,可以同步开展行政指导。指导文书即便使用“应当”“不得”等表述、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内容本质是重申反垄断法律法规既定义务,以劝导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守法,并未创设、变更或消灭协会的权利义务,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确立反垄断行政指导是否越界的判断标准,兼顾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与柔性执法支持,推动执法与司法协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组织会员达成价格垄断。 混凝土企业垄断行政处罚案——厘清“一事不再罚”,刑事罚金不阻却反垄断行政罚款 该案是刑行交叉反垄断领域标杆案例。当地多家混凝土企业在相关人员主导下成立协会,串通统一上调商品混凝土价格,设置配额销售、高低价补贴、限产等垄断规则;相关人员还组建团队,通过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强迫交易、排挤外地竞争者。 此前司法机关已就相关主体强迫交易等犯罪作出刑事判决,涉事企业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后续省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企业参与横向垄断协议,依据其上一年度销售额5%作出2700余万元反垄断行政罚款。企业不服,主张同一行为已经刑事罚金处罚,行政罚款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且罚款基数应当剔除涉刑事犯罪部分销售额,相继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最高法二审裁判指出:强迫交易犯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属于两类独立违法行为。强迫交易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依托胁迫、暴力手段;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依靠协议协同限制竞争,二者保护法益、行为构成完全不同,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同一违法行为”,刑事罚金不能免除反垄断行政罚款。同时,横向垄断对市场竞争损害具备整体性,罚款基数应当采用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客观销售额,无需剔除单笔受影响交易金额。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界定反垄断领域“一事不再罚”适用边界,明确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罚款可并行适用,打通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路径,释放司法对串通涨价、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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