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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陕西竞价规则看“均电价”

来源:壹条能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1日 浏览:
摘要:

  一、交易申报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购售需求申报,其中发电企业申报售电量、直接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申报购电量、直接交易电价。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申报实行“一户一量一价”,不实行分月分段申报。

  1.交易电量申报

  购方申报电量限额设定:电力用户按其实际生产需求申报直接交易电量,以2016年年度用电量1/4为限额电量(交易周期为一个季度)。申报电量当月结算,合同期末清算,不得进行转移。

  售方申报电量限额设定:系统中可按折算小时数计算售方申报电量限额,算法为:准入机组容量×折算小时数×放大比例系数。其中折算小时数=本次全省交易电量总量/本次全省准入机组总容量,本次放大比例系数暂定为1.15。

  申报电量原则上以 10兆瓦时的整数倍,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

  2.交易电价申报

  购方申报电价: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电价。

  售方申报电价: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电价。

  申报电价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理性报价,保障本次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集中竞价交易出清

  1.数据有效筛选。

  售方申报数据筛选:售方申报电价数据有效筛选的规则为:将售方申报电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均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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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均电价的基础上设立上下限比例得出售方电价范围(本次比例暂定为±30%),超出范围的均视为无效申报电价,不参与排序竞价。

  2.交易排序

  购方申报电价排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有效的购方申报电价按照降序进行排列,形成购方排序队列。

  售方申报电价排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原则,对有效的售方申报电价按照升序进行排列,报价相等时按照单机容量等级由大到小进行排列,形成售方排序队列。

  3.交易竞价

  (1)依次按顺序将购方与售方形成配对。每次配对中,购方申报电价减去售方申报电价,形成竞价交易的电价对:电价对=购方申报电价-售方申报电价。只有当电价对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为有效匹配对,才能进行交易。

  (2)按照电价对数值由大到小排序,电价对数值最大的有效匹配对优先交易,按照双方较小的申报电量确定成交电量。交易的剩余电量进入相应队列的最前方继续进行交易,直至成交电量达到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成交电量四舍五入保留至1兆瓦时。

  (3)电价对数值相同时存在多个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成交电量按照其剩余申报电量比例进行分配;最后一个有效匹配对所成交的电量为之前交易完成后的剩余电量,其按购方和售方剩余申报电量比例进行分配。

  (4)当电价对数值始终小于零,即购方申报电价始终小于售方申报电价,没有成交电量。

  4.交易出清

  所有有效匹配对成交电量均采用统一电价进行出清,称为边际出清电价,保留两位小数。直接交易电价的确定方法为:最后一个有效匹配对申报交易电价的平均值,即为所成交电量中最低的购方申报电价与最高的售方申电电价的平均值。

  三、结算电价与直接交易电价的关系

  电力用户结算电价(平段)=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附加;

  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含税、含环保电价)。

  成交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四、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

  1.关于电力用户:一是实际结算电量在合同电量90%以上时不计算违约责任,实际结算电量大于合同电量的80%,但低于90%时,低于90%的这部分电量视为本期违约电量,在下一周期成交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时扣除,违约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连续两个交易周期产生违约电量的用户列入电力直接交易黑名单,不予参与第三个交易周期直接交易;二是实际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80%时,取消下一个交易周期直接交易资格。

  2.关于发电企业:由于企业经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机组故障停机、设备长期维修等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的,视计划完成率削减下一周期直接交易电量,未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计划80%的,取消下一周期直接交易资格。

  3.因人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按违约处理。

责任编辑: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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