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资讯
您当前所在位置:

热议: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利弊孰大孰小?

来源:中国吉林网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浏览:
摘要:

新闻源: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6月27日《济南日报》)

北柯(自由撰稿人):保障性住房变“共有”,若干年后必然变“私有”,政府方面建得越多、扔得更多,一边建一边扔,结果就是“子子孙孙无穷匮”地建。在任何一项大的建设举措上,关键是要有敢于打硬仗的决心,建“共有产权”保障房倒是省劲了,但也“泄气”了,让人跟着泄气。

汪昌莲(公务员):保障房“共有产权”显然是变了味、走了调,住建部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叫停。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整思路,不要老想着在保障对象身上“生钱”。保障房“共有产权”,“共有”的是责任还是利益?

冬雪草(媒体从业者):“共有产权”,更要“共享权利”。维护穷人的住房权利,捍卫穷人的住房尊严,有必要从制度设置环节入手,让“共享权利”成为制度属性与政策伦理。权利优先、伦理至上,是一切制度和政策的“共有产权”。唯如此,才能“保障”制度与政策的公益性、惠民性,实现“伦理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诉求”。

木须虫(公务员):相比较而言,“共有产权”的资金收益不仅有利于缓解资金的压力,更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回收再投入的机制,这对于保障房的持续建设有着相当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既然“共有产权”已经被广泛试点运用,那么,使其成为一种模式,统一化、规范化操作,以确保公平,就显得十分紧迫了。

责任编辑:
分享文章到:
0
浏览次数: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因特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审批[2004]885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406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07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9990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