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禁入限制新规落地 国资监管“带电长牙” |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
摘要:
|
|||
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是本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继去年国务院国资委继续加大在“管资本”方面的授权放权力度、以及着力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国务院国资委于近日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直击禁入限制痛点 据了解,该《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下称《37号令》)的配套制度,在明确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职责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 从内容上看,《办法》指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长期以来,虽然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对上述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断予以强调,但显然这些正面强调并未充分发挥对央企高管行为规范、对违规违法和渎职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甚至在没有足够规范化、具体化和长久影响力的制度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导致了更多的短期行为。”在申海恩看来,禁入限制规则就是集中的体现之一。 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禁入限制规则,但该规则仅对被免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收到刑罚处罚的情形做出了五年、终身禁入限制。从实际上看,符合该条规定严重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者,遭受刑罚处罚者的终身禁入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情形,则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如何适用,对于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该规定,都欠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与统一的监管、法律责任规范。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举例称,如一些在A中央企业受到禁入限制的人员,由于信息不公开,会出现B中央企业依然有可能聘用等情况。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办法》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 助国资监管“带电长牙” 《办法》明确,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国资委、中央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表示,《办法》制定的目的显然是着力于通过全面、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起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办法》具体细则来看,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看来,《办法》作为《37号令》的配套制度,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效落实。与此同时,其出台与落实还将有助于扎牢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了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充分发挥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惩戒震慑作用,传递了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带电”、“长牙”。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总结《办法》施行中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利用。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