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链接

首页 | 协会 | 资讯 | 涂料 | 水泥 | 玻璃 | 陶瓷 | 建材股市| 信息化 | 科技 | 相关行业 | 进出口 | ENGLISH
通栏广告
 

 
 

节约能源法明年4月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将获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9:36 来自: 

【字体: 】【关闭】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自2008年
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
品。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
惠等扶持政策。国家将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
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
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
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
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
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
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
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
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右边广告


 

联系业务

预览 | 申请入网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邮箱登陆

主办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百万庄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