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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联 合 会

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

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化的科学技术奖励是促进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促进社会化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建设企业创新文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建立面向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管理一线技术革新活动的社会化评价和奖励体系,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发起、设立“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面向建筑材料行业企业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工人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层级进行评审和授奖。两个层级的评奖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企业自愿申报,评奖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是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是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成果可以作为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的“岗位技术能手”或其他荣誉(如“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及获奖项目完成人晋级奖励等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奖单位”)共同设立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技术革新奖”的最高管理机构。奖励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建材工业协会(联合会)和建材产业工会(或相应工会组织)为本地区“技术革新奖”设奖单位,共同建立本地区“技术革新奖”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奖单位参照全国“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技术革新奖”《实施细则》,报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办备案。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领导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主任为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成员。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技术革新奖”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奖工作的协调指导;

  2、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层级“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聘任各自层级的评委会委员,评委会正、副主任、奖励办负责人员以及专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的专家评委;

  3、审查、通过由奖励办提出的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工作总结;

  4、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层级评委会由建筑材料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革新奖”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认定专业组评审结果。

  第十条  奖励办由设奖单位的人员组成。奖励办为“技术革新奖”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和项目成果的考察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的工艺、技术、装备、工器具、材料、产品,以及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按其革新的内容设置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和技艺工法(C类)三种类别。

  第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术改造类,是指企业采用自主研发的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通过技术集成及在关键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的改造。该类项目应突出自主研发创新或系统技术集成上的创新以及对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再创新。

  第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术开发类,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新颖、先进的,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该类项目应突出革新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以及对企业乃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第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艺工法类,是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针对生产工艺、生产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的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以及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的奖励等次按类别各设一、二、三等奖,依据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的奖项按申报项目类别和数量设定评奖比例,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各类别设置、授奖等级、评审标准及各级别奖项数量比例,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技术革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类别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条 “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突出贡献者和主要参与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项目由有关主管单位推荐,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办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报奖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革新奖”一等奖的项目中遴选推荐全国“技术革新奖”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获奖项目须报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建材行业专业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可推荐全国“技术革新奖”项目,推荐条件和要求按第二十二条执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向申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建材行业专业协会技术革新奖励办申报,但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可分别设立材料、工艺、设备自动化、质量与管理等专业组。

  第二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采取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评审。各专业组向奖励办提交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六条  申报“技术革新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相关的专业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八条  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办可从以往和当年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中遴选出部分项目,推荐参加下一年度建材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全国“技术革新奖”对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网站、建材报刊及中国机冶建材工会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异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对评审结果通过本地区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异议,公示期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公民对涉及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成果申报的各项指标、申报书内容、完成人排序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实名制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公民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公民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公民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建材工业协会(联合会)和建材产业工会(或相应工会组织)共同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获奖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实施工作的经费由设奖单位筹措或由设奖单位遴选科技创新成效显著、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积极支持“技术革新奖”的企业冠名并提供工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设奖单位对“技术革新奖”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按预算严格管理。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与“技术革新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认真负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无利益关系。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的《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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