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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领域反垄断案为何频发 ·山西5家混凝土企业协商涨价被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10月8日,国家反垄断局在官网通报了一起建材领域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山西5家混凝土企业因达成固定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被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合计处罚25万元。南都记者统计发现,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今年公布的第4起建材领域的反垄断案件。

  为何建材领域的反垄断案件频发?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建材行业存在成本半径,这导致外地企业难以进入本地市场,身处“熟人社会”的本地企容易联合达成垄断协议。

  5家涉案企业约定混凝土价格,协议未实施被各罚五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这起反垄断案件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2019年6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涉事的鑫力、宝宝、毅达、晋鑫、三鑫等五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均来自永济市。经查,2018年10月31日,五家企业以环保治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由,共同协商调整价格,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调价告知单》,约定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统一约定的价格。

  混凝土价格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和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由于功能、成本等因素,其他建筑材料难以替代混凝土,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市场。上述五家混凝土公司均属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独立经营者,在永济市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由于混凝土供应受水泥凝固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他地域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形成对本地的供给和需求替代,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本案地域市场为永济市区域。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五家公司签订《告知单》固定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行为,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中禁止达成“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由于五家企业尚未实施《告知单》协议,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生产规模较小、影响力有限的情节,山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五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各罚人民币五万元整。

  建材行业存在成本半径,外地企业难进入,易形成垄断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该案是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公布的第4起建材行业的反垄断案件。此前,浙江反垄断部门曾在今年5月对衢州8家混凝土企业作出行政处罚。8月,陕西延安的10家混凝土公司,重庆云阳县的9家烧结砖公司也因达成垄断协议遭到处罚。

  为何建材领域垄断行为频频发生?

  “建材行业与其他竞争更为充分的行业不同,比较容易形成垄断。”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后郜庆认为,建材行业尤其在与水泥相关的市场中,由于建材本身绝对价格并不高,企业常常就地取材进行生产,考虑到开采和运输成本,建材企业多在周边市场进行竞争。运输路程过长导致成本上升,失去价格优势的外地企业难以打入本地市场,因此本地企业之间往往形成“熟人社会”,进而协同达成垄断协议。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山西查处的这起垄断案件中,在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时提到,混凝土供应受水泥凝固时间等因素影响,市场辐射范围一般在50公里以内,其他地区混凝土企业难以形成替代。

  郜庆指出,尽管我国建材企业数量众多,大小企业并存,但由于建材行业的特性,一直没有形成在内具有全国支配力量的大企业,也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竞争市场。

  此外据郜庆介绍,建材企业从申请到批准生产过程中,还要获得环保证书在内的各种证照,这一流程可能长达几年,这也导致建材行业存在一定的进入壁垒。

  南都记者注意到,建材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今年4月24日,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建材生产、流通企业合法经营,促进建材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反垄断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建材领域的垄断行为告诫会。在告诫会上,反垄断局特别通报今年查处的三起反垄断案件。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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