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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约1583万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一起福建混凝土垄断协议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7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7家单位混凝土垄断协议案。

据介绍,上述7家企业通过成立商砼协会,达成和实施固定或变更混凝土市场价格、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合计被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罚1582.9万元。


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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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2426806.29元(大写:贰佰肆拾贰万陆仟捌佰零陆元贰角玖分)。

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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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4005370.38元(大写:肆佰万伍仟叁佰柒拾元叁角捌分)。

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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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1496357.08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叁佰伍拾柒元零角捌分)。

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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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1306808.91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陆仟捌佰零捌元玖角壹分)。

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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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804719.32元(大写:捌拾万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叁角贰分)。

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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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3408343.92元(大写:叁佰肆拾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玖角贰分)。

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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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案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经合法登记的“建阳区商砼协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南平市建阳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2380632.90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零陆佰叁拾贰元玖角整)。

责任编辑: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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