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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修订稿(征)修订了哪些地方?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昨日,国家发改委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两修订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明了修订稿到底修订了哪些地方:

关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在深入总结第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实践,反复研究,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委2016年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与《办法》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加强对企业的合理约束。包括约束预计新增成本,基于效率指标控制新增投资,适当降低新增成本中的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完善准许收益率指标,兼顾国资委考核指标和企业实际税后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建立东西部电网互相帮扶的规范化、透明化机制,以市场报价利率为债务资本收益率上限,客观反映国家利率机制变化;严格认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保持与成本监审办法衔接,明确与输配电业务无关、非电网企业投资、有其他收入来源等资产不计提收益,适当压减营运资本,涉及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关联交易形成的不合理收益不纳入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范围。

  (二)优化核价范围和电价结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省内用户和“网对网”送电的用户按各自成本责任共同承担;对省内可明确界定为服务于单个或少数电源点的发电接网工程,可单独制定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明确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计算公式和分摊方法;明确两部制电价核定原则;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提出具有一定弹性的分时输配电价方案建议。

  (三)加强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监测。完善电网企业每年需报送资料的内容、时间以及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理措施;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

  (四)建立准许收入平滑处理机制。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变动较大的,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统筹使用。

关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在深入总结第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实践,反复研究,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与《办法》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完善输电价格定义、新增投资认定条件。清晰界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内涵,即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与区域电网投资审批体制相一致,即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共用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

  (二)完善电量电费、容量电费比例计算方法。将计算参数从物理技术指标修改为成本指标,使其与成本加成定价机制一致;明确电量电费的比例以变动成本为基础、按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的比例确定,促进提升区域电网利用率。

  (三)明确各省分摊容量电费计算公式。增加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跨区跨省送(受)电服务安全支撑的因素;明确各项因素对应权重的计算方法,以及各省级电网间如何分摊的计算公式,提高分摊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上述统一容量电费分摊方法基础上,考虑华北区域电网下嵌套京津唐二级区域电网的特殊性,进一步规定华北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分摊方法,客观反映华北区域电网网架架构。

  (四)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明确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进行平滑处理。

  (五)简化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和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相关内容。明确相关内容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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