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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支持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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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支持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近日公布。

海南省支持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低碳岛建设,建立海南自贸港特色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领激励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研究制定,依据《海南省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财建〔2026〕27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研究制定的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奖励资金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工作安排编入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预算批复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海南企业编制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三)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推荐性技术标准。

(四)地方标准:由海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适用于海南范围内的推荐性技术标准。

鼓励支持纳入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逐步上升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第五条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按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类给予主导编制企业支持。

(一)主导编制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二)主导编制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三)主导编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四)主导编制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奖励申报主体须为在海南省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企业应为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存在失信记录。

(三)奖励原则授予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一的企业。同一项标准项目仅限符合条件的一家企业申报并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申领。

(四)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一企业存在不符合申报资格、自愿放弃申报等情形的,可由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二的企业申报奖励。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一、第二企业存在不符合申报资格、自愿放弃申报等情形的,可由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三的企业申报奖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文本;

(三)发布标准的官方文件;

(四)营业执照;

(五)信用中国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材料报送至企业经营所在市县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初审,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三)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和标准清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及相关官方政务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异议反馈。

第九条  资金拨付。若公示期内无异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指定账户,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同步纳入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奖励资金。已获得奖励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相关失信行为依规纳入信用信息记录,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资金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南省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各项奖补措施的执行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算。在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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