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涉华玻璃纤维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
|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9日 | |||
| 摘要:
2026年9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6年第960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
|||
|
2026年9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6年第960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葡萄牙语:fibras de vidro, tipo E e/ou E-CR, em filamentos ligeiramente torcidos (roving), de densidade linear igual ou superior a 100 g/km)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211.78-456.44美元/吨、埃及243.42美元/吨,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9.12.9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5年8月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60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Owens Corning Fiberglas A.S.Ltda于2024年10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描述:E型和/或E-CR型玻璃纤维,采用轻微加捻长丝(粗纱),线密度等于或大于100g/km。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2026年8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6年第75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附表:巴西对涉华玻璃纤维临时反倾销税表 |
|||
|
|
|||
责任编辑:褚赞赞
|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
微博
微信
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