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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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及推广应用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中国建筑材料行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升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建材联合会”)负责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并联合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对建材联合会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建材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树立建材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建材联合会联合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及相关资深专家共同设立由建材联合会主管会领导任主任的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

  评价委员会作为建材行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把握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方向;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指导、监督评价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审核批准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评价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辅导、培训;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和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初评报告》进行初审;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和证书、标牌,并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为切实做好建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材联合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及职能、信用评价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制度等。

  第三章 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第七条  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三等九级”,即A、B、C三等, 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C级为最低,可向上微调。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等 级

  计分标准

  释     义

  下限

  上限

  经济状况

  AAA

  90

  100

  具有极强的经济偿付能力,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状况很好,信用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具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强,违约风险极小。

  AA

  80

  89

  具有很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好,建立了基本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小。

  A

  70

  79

  具有较强的经济偿付能力,建立了初步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等级相比,较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60

  69

  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有一定波动,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影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50

  59

  经济偿付能力较弱,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较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很大影响,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

  40

  49

  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非常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非常大影响,违约风险很高。

  CCC

  30

  39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低,违约风险极高。

  CC

  20

  29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极低,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

  10

  19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没有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申报、审核、评价、公示”的程序进行。会员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及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资料目录,向评价办公室申报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立经济实体及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四)企业经营效益良好。

  (五)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的严重处罚。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证书编号、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估师姓名、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价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整体上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撰写完成后,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送达评价办公室初审,评价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送评价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及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在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审核程序结束后,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在中国建材信息总网、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并以建材联合会的名义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认可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八条  为了树立建材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建材联合会将在商务部信用办的统一领导下,在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建材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加强建材行业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帮助守信的会员企业提高公信力。在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中国建材》和《建材纵横》杂志、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有关媒体上重点推介。

  (三)在行业中积极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建材联合会在行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建材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外行业组织和国外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评价办公室负责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承担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日常管理、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维护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等。

  第二十条  制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规范建材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项工作。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建材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不以赢利为目的,仅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申请参加建材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缴纳评审费(含受理、评审、公示、证牌及信用挡案管理费等)。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材联合会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全国整规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加建材信用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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